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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创板运行营造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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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3 15: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于资本市场而言,近期最受关注的莫过于科创板开板。随着首批科创板新股上市在即,保障科创板稳定运行的相关制度建设正加速推进,包括备受关注的法制环境。
      6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
见》,针对科创板系列改革创新举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为科创板改革“撑腰”。需要说明的是,作为资本市场的重大增量改革,科创板试行了众多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且推进速度超过市场预期,这就决定了科创板初期运行中可能会遭遇一些“问题”。建设好一个新的市场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一些重大制度规则的完善来保驾护航。无疑,法律环境的改善最为迫切,在一个法律法规健全的环境下,资本市场发挥作用更加充分。历次对于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呼吁最多的,大概要数提高违法成本。的确,违法成本偏低已让资本市场成为相关经济犯罪的温床。按照现行 1998 年审议通过的《证券法》,很多严重违法行为的“顶格”处罚仅仅 60 万元,如《证券法》对虚假陈述的行政罚款仅为 3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很明显,如今的 A 股市场,这样的处罚标准根本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有效惩戒。这个问题在科创板更为严峻,因为科创板实施注册制,在新股发行环节,监管层主要审核拟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而非其真实性。也就是说,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上市变得更为容易。在事前监管减少后,事中事后监管应该加大重视力度,         因此有必要提高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在财务造假、欺诈上市等行为的违法成本。此次最高法《意见》也重点提及提高科创板市场违法成本,将主要从构建多维度打击证券犯罪机制和强化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两方面发力。规定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等金融犯罪分子,格控制缓刑适用。
      事实上,在实施注册制的成熟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违法成本非常高,足以震慑那些以身试法者。如美国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要高得多,《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Act)规定,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 25 年监禁,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 500 万美元和 2500 万美元。众所周知的安然公司,就因造假被美国证监会罚款 5 亿美元,公司宣告破产,审计机构安达信也因配合作假而破产。对标成熟资本市场的科创板,能否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直接影响股民信心和预期,同样至关重要。
      根据规定,科创板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但由此产生的成本不应该由投资者来买单,即上市公司不能“一退了之”。因此,在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追究机制同时,还应同步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尤其是亟待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配套机制。有鉴于此,此番最高法提出了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和引入集体诉讼制度等改革举措,且为了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专门提出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科创板诉讼。目前来看,集体诉讼制度是全球范围内最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未来在科创板有效实施后,A 股市场亦可考虑引入。
      总体而言,科创板的系列制度设计是市场化的,有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但也给了违法者更多的空间,通过提高违法成本等举措完善法制环境,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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