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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刘志军374套房不实 系丁羽心等名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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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12:4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起诉书上关于冻结374套房产的内容以及网上“刘志军坐拥374套房产”的报道,昨日,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表示,这些房产是丁羽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行贿罪被另案处理)及其亲友或者相关公司名下的财产。
刘志军案冻结374套房产
6月9日,刘志军在北京市二中院接受审理,检方指控其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
检方起诉书上显示,因被告人刘志军滥用职权罪造成的经济损失,于其他相关案件扣押、冻结共计人民币795536418.55元、235657.22美元、2232021欧元、85251441.44港元、157205.32加元,冻结股票账户9个,冻结房产37套,冻结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和房产337套,扣押汽车16辆,冻结英才会所100%股权、智波公司60%股权,扣押书画、饰品等物品612件。
刘志军律师就房产问题做说明
对此部分扣押、冻结的财物,昨日,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做出说明称,“这些财产均与刘志军本人无关,是丁羽心及其亲友或者相关公司名下的财产”。
“刘志军除了受贿所得的6460余万元外,其他没有获利。”钱列阳说,如果刘志军利用职权获利,那他就构成了贪污罪,起诉书没有对此指控,恰恰说明这些钱都是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利的财产。
就刘志军案所冻结的374套房产,钱列阳还特别做出说明:其中337套是伯豪瑞庭酒店的房产,绝大多数是酒店客房;另外37套的所有权涉及十几个人及公司,都属于丁羽心及其亲友以及其他相关公司的名下。
■ 焦点
庭审时间短?律师:曾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对一些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无异议的在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刘志军案庭审只用了3个半小时,对此有律师质疑此案有很多证据,审理时间太短。昨日,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做出说明表示,在开庭前法院曾召集召开庭前会议,对一些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无异议的,在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6月9日下午,刘志军辩护人娄秋琴向媒体记者介绍称,“庭审中所有证据都出示了。因庭前曾到刘志军所在的秦城监狱开过一天的会议,一些没异议的证据,只在庭上简略地出示。所以,半天就把庭审结束了。”
当日中午,北京市二中院也通报,在刘志军案开庭前,法院召集公诉人、刘志军及其辩护人参加了庭前会议,对是否申请回避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就此,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做出说明表示召开庭前会议有法律依据。据其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件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钱列阳说,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毛立新认为,庭前会议要解决的是程序性事项,比如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是否对出庭证人和鉴定人的名单有异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作为一种庭前准备程序虽然可以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的意见,但所有证据仍需在庭审中出示、质证。
■ 追问
扣押房产结案后或没收
对于冻结的374套房产,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毛立新认为,按照刘志军涉嫌受贿指控的6000余万中,由于已经有4000余万被用于捞人而被骗,因此剩余的钱款显然不足以购买如此大量的房产。刘志军被指控的第二项罪名是滥用职权,也就是他滥用职权帮助丁羽心获益,因此这些财产只能是丁羽心的非法获益,应该登记在丁羽心及其亲友或公司名下。
毛立新说,如果登记在刘志军名下,则只能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或贪污罪,也正是因为这些财产被追缴,检方认为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被大部分追缴,才建议从轻处罚。
对于冻结房产的去向,毛立新表示依照法律规定在全案结案后将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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