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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不同权情况下,维护普通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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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3 11: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再譬如,目前科创板中允许实施同股不同权的 AB 股制度,这是一部分企业在某个特定发展阶段所需要的。但在这基础上,如何防止权力被滥用,搞少数人控制、内部人控制,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则也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意见中,明确表明如果出现
      上述状况,则上市公司依据同股不同权的规则通过的相关决议,则是无效的。如果借此掏空上市公司资产,上市公司有权利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不起诉的,其他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这样的制度安排,对于在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下维护普通投资者利益,避免少数股东权力的无限膨胀,将其牢牢束缚在法律的笼子里,还是有着很积极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填补了以往制度安排上的一项空白。

      我国《证券法》正在修改,强化加大对证券犯罪的处罚力度,无疑是此次修法的主要内容。而针对科创板的特殊情况,最高法院发表相应的意见,提出了在现行环境下对科创板中可能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意见,解决了市场发展中的一大司法难点,同时也提示了依法治市的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犯罪与处罚对象错位的问题,顺应了民意,也代表了未来证券法规理念发展的方向。对于科创板的平稳起步与健康发展,以及整个中国资本市场的有序前行,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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