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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社会—政府代管拆迁补偿款是公权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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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4: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苏常州春江镇将启动2000多户居民的拆迁安置,但在拆迁补偿未通知前,拆迁户们收到一封意见书。意见书称,若拆迁户愿意,政府可代管拆迁款,利息为银行2倍。该镇书记称,很多人不懂怎么使用拆迁款,更有人去非法投资甚至赌博。钱不会用来投资,全部存银行。(5月8日《扬子晚报》)

不可否认,确实有不少一夜暴富的拆迁户,面对巨额补偿款,不懂理财,结果由于买房买车,挥霍无度,过着奢侈生活,甚至非法投资、参与赌博而返贫。从保障拆迁户家庭的长久幸福生活角度说,政府确有必要对拆迁户理财进行教育,引导广大拆迁户科学理财,避免因不懂理财而返贫。政府没有向拆迁户发放拆迁补偿款,而是代管拆迁款,立意虽好,但是实质上是公权越位,目的是拖欠补偿款。

拆迁补偿款,不同于财税收入,拆迁款属于拆迁户的私有财产,一切处置权、理财权均在拆迁户,政府无权代替拆迁户做出任何决定。而且管理私人财产是金融机构开展的一种商业行为,作为公权机构的地方政府不能从事这种商业活动。政府代管拆迁户私有的拆迁款,实质上就是从事商业活动,是公权的越位,也是法律所不许,并且是以政府信用作担保。换言之,就算是拆迁款代管,应当是由信托公司代管,而不是地方政府代管。

再者,地方政府代管拆迁户的拆迁款是存入银行,而给拆迁户的利息又是银行利息的两倍,利息差由财政补贴。先不说这种说法是否具有可信度,假设是真的,那么这种做法无疑是浪费纳税人钱财,是对纳税人钱财的侵犯。纳税人的钱财应当依法使用,应当用于老百姓需要的上面,而不是当成利息奖励诱导部分拆迁户支持政府的错误政策。从财政资金运作角度说,地方政府把财政收入当成利息支付给接受补偿款代管业务的拆迁部,违背了财政资金运作原则,是一种犯罪行为。

其实在笔者看来,代管拆迁款恐怕只是当地政府的一套说辞,真实情况可能是当地政府在一时之间根本拿不出那么多的拆迁补偿款发放给拆迁户,或者政府已经用掉了部分补偿款,现有的补偿款支付不起应付的补偿款,只好采取这种所谓的代管补偿款方式,真正拖欠拆迁户的补偿款。

作为地方政府为一夜暴富拆迁户的做好事,前提条件要合法,而不只是一味的追求立意良好。笔者认为,政府可以通过制度化模式对拆迁款进行分割处置,拿出一部分拆迁款作为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确保拆迁户老有所养,让理财不善的拆迁户在返贫之后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剩下的大部分拆迁款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拆迁户,交由拆迁户自行处置。其次,政府加强对拆迁户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让拆迁户在失去土地之后拥有一技之长,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保证一份工作。再者,政府组织专家学者对拆迁户开展理财教育,提高拆迁户科学理财水平,向拆迁户推荐财产信托业务,由专业的理财人士帮助拆迁户理财,也减轻政府代管拆迁款可能存在的亏损风险。同时,政府和社会应当引导拆迁户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避免挥霍无度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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