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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时评:虐童绝非“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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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9 11: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6日公务员考试申论时评阅读推荐:光明日报发表题为“虐童绝非‘家务事’”的评论文章,阅读本文对公务员考试申论写作能力培养和申论热点把握有一定的帮助。

  虐童绝非“家务事”

  儿童周边亲友、学校、社区的态度,才是虐待行为如何被发现的关键,才是满足虐待罪“告诉才处理”要件的关键。如果他们讲“人情”,即便虐童入刑,也会面临着同样的操作困境。

  陕西渭南6岁男童鹏鹏,在遭继母罚跪、捆绑、殴打后昏迷,被送入医院。据报道,孩子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没有心跳和呼吸,经过抢救,逐渐恢复心跳和呼吸。目前,住在重症监护室的鹏鹏仍然没有脱离危险。

  “身上布满已经结痂的伤疤”“把头骨打开后,脑内有大量的瘀血”——新闻报道的文字,令人不忍卒看。我们完全可以推知,一个6岁的孩子在过去几年承受了怎样的痛苦。在这种“漫长的、日常的痛苦”背景下,新闻中的两个信息显得尤其刺眼。

  一个信息是,鹏鹏是由继母,也就是施虐者本人送到医院的。另一个信息是,接收孩子入院并发现孩子身上有长期被虐痕迹的医生,是第一个报警人。如果不是孩子已经命悬一线(为施虐者带来风险),如果不是医生将此事引入司法程序,这种严重的虐待行为仍然会以“家务事”的形式,继续“合理”地存在下去。

  可以看看孩子身边的其他人在此事中的角色。亲戚,了解鹏鹏父亲离异再婚情况,但从相关报道看,无人“发现”孩子伤情并对虐待一事进行过问。老师,按自述,每天都会对孩子进行晨检,发现过鹏鹏的脸上有瘀青等现象,做法是向继母“询问过几次”。甚至,连了解“去年一年,娃就丢了三次”“娃身上有一些褐色的疤痕”的亲生母亲,都没有因孩子遭受虐待而报警,只不过开始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是什么让他们如此低估已经明显构成刑法中量刑2至7年的虐待罪?

  儿童与成人有着平等的人格权与人身权——对中国社会而言,这条基本法理常常是个抽象的存在。以家庭为核心形成的关系型社会,更习惯于将孩子看作父母的“私产”,将远近、亲疏、内外作为行为的考量。

  因而,父母(监护人)常常将教训、干涉甚至殴打孩子看成天经地义的事情,以致监护人几乎成为儿童人权的最大威胁。豆瓣上“父母皆祸害”的话题和由此引发的文化现象,就是“孩子是父母私产”思路的结果和极端反映。几乎很难有人会因为父母教训孩子而进行干涉,哪怕这种“教训”是长期的,哪怕这种“教训”已经构成了虐待。“家务事”的观念和“疏不间亲”的传统行为规则,与“不论一个人处于什么角色,只要人身权和生命权遭到威胁,就须无条件救助”的现代人权概念形成了直接的冲突。鹏鹏被继母虐待一事中,众多孩子身边成年人的不作为,就是这些观念的直观表现,实际上闭锁了一个儿童所能求助的全部渠道,将他变成了一块继母手里任意捏的橡皮泥。

  前两年讨论虐待儿童的案件,人们多呼吁刑法中设立“虐童罪”。实际上,已有的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以及2015年1月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能够对症下药。比如,对鹏鹏的继母这样残忍的施虐者,所要讨论的,只是适用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儿童周边亲友、学校、社区的态度,才是虐待行为如何被发现的关键,才是满足虐待罪“告诉才处理”要件的关键。如果他们讲“人情”,即便虐童入刑,也会面临着同样的操作困境。

  这样看来,这种人情乃是最大的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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