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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高概率考点)par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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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5: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高概率考点)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6、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7、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丅理调出手续;并自办丅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丅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单位撤并、所属单位负责人拖延、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丅理会计交接的负责人之间有矛盾、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

9、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11-9-21 15:27:22 | 显示全部楼层
10、会计法42—45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楼主| 发表于 2011-9-21 15: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1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1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14、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制定机关→制度→例如

人大→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国务院→会计行政法规(两个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财政部→国际统一的会计制度(第…号令;第…号文)

地方性人大等→地方性会计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发表于 2011-10-11 20: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惜晚了  呜呜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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