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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超期引发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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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10:4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1月1日,小苏入职某技术公司担任主管,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为六个月。小苏试用期月工资为48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6000元。2008年6月1日,小苏在该公司工作了五个月后,认为公司不符合其职业规划而辞职。随后,小苏听朋友说,该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应支付赔偿金。小苏于是向公司主张权利,遭到拒绝。小苏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点评]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查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个期限,同时,也是劳动者感受用人单位该岗位是否适合自己的一个过程。鉴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相对较低,与仍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较为容易,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会通过约定较长的试用期来考察劳动者以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像本案中的技术公司即是如此。那么,试用期是不是可以随意约定多长期限的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技术公司与小苏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两年,按照上述规定,其试用期最长应该是两个月,但公司却与小苏约定了长达六个月的试用期,这种做法明显违法。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这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如果试用期还未实际履行的,则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避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付诸实践,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如果该违法试用期的约定已经实际履行,则应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具体到本案,技术公司违法约定的试用期超出规定四个月,而超过规定的试用期已经实际履行了三个月,因此,技术公司应依法支付三个月的赔偿金给小苏,所超出的另外一个月由于并未实际履行,技术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小苏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用人单位最终需要支付6000元/月×3月=18000元的赔偿金。

    针对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况,除了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外,《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另外三种情形,“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作出上述约定的,都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在遇到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劳动者可以援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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